未婚少女也有行使性权利的资格
- 2015/6/5 来源:景天阁健康资讯
- 相关内容
医网摘要:进入青春期之后,少女出现的一系列性生理与性心理变化,都构成了她所具有的相应的性权利。例如,她有权要求和享有月经期的休息与照顾,有权要求男性亲属回避等等,但是,除了一切要求保护与照顾的权利之外,她也拥有同等权利要求正常发展并主动显示自己的性能力。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少女满14周岁后就具有独立做出性方面承诺的法律权力。因此,与14岁以下少女性交,无论少女同意与否,都是犯了强奸罪,因为她无权做出答应性交的承诺。相反,与14岁以上女性性交,则要看她自己是否同意,不同意的才算强奸。西方一般定为12-16岁,美国10岁,瑞典14岁,都低于法定结婚年龄。这是因为性交与结婚在法律上不是一回事。法律这样规定绝不是纵容婚前性行为,而是承认随着身心发育日益成熟,女性应该拥有更多更独立的性权利。
目前,固然有一些堕落的少女通过卖淫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别人妻子的利益,但我们也绝不能因噎废食,走到彻底否定处女性权利的另一个极端去。如果这样做,就不是信奉哪一种道德的问题,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是在实际上割裂和部分否定了女性整体为之奋斗的性权利。父母、老师、成年人和一切社会机构所应该做的,只是尽一切努力教育和引导少女,使她们尽快成熟起来,真正理解她们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应该帮助她们做出正确的选择,而不是禁止她们选择,就像每一个母亲必须教会女儿走路,而不会永远把她搂在怀里一样。
本文来源: http://love.ewsos.com/a/20150605/1113369.html
情感
保健
养生
心理
保健
疾病
教育
保健
心理
保健
婴儿
幼儿
保健
生活
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