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性骚扰立法为女性撑腰
修订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立法形式对性骚扰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具体表述。据悉,这在国内尚属首次。此外,《实施办法》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使防范职场性骚扰正式进入立法领域。
首次定性“性骚扰”
《实施办法》首次对“性骚扰”作了定性:在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信息、行为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修订此办法的湖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省妇联主席冯湘保说,《实施办法》对性骚扰的表述不一定全面,但在全国范围来说,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记者从省妇联权益部了解到,目前省妇联所接到的关于“性骚扰”的投诉几乎为零。但是“零投诉”并不意味着性骚扰在我省不存在。冯湘保介绍说,从此前调研的情况来看,性骚扰现象不但存在,而且比较多,尤其是在服务行业比较突出。“但我们没有接触到这方面的个案,更不要说诉诸法律程序的了。”
“可能是因为大家对性骚扰的概念比较模糊,也没有这方面的维权意识,更加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权。”省妇联权益部的有关负责人分析说。
采访中,大部分女性认为性骚扰难以取证,就算是打官司也难以胜诉,反而使自己难堪,甚至因而丢掉饭碗,所以选择忍气吞声。我国性骚扰第一案就以败诉告终。2001年7月,陕西西安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童某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公司总经理就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工作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在她拒绝后,这位总经理开始在工作中处处对她进行刁难,甚至停止她的工作。2001年10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最终以缺乏证据驳回童某起诉。
冯湘保介绍说,此次湖南省在全国率先制定的实施办法在操作性上取得了突破,明确了哪些行为是性骚扰,妇女遭遇性骚扰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和保护。她说:“《实施办法》实行以后,女性有了法律武器,一旦遭遇性骚扰应该勇敢地诉诸法律。”
职场防范,单位有责
有一项调查显示,性骚扰的发生以职业场所为主。来自上司的性骚扰占总数的32%,来自同事的占16%,两者合计约占总数的一半。相对于公共场所而言,职业场所环境更加封闭,性骚扰的发生频率更大,而且更具长期性。我国进入司法程序的性骚扰案例几乎都发生在职场。2002年7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控告男同事盛某多次对她性骚扰,经江汉区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终审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事实成立。此案成为我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
省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国外,单位对于职场性骚扰负有连带责任,而我国在这方面没有相关规定。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一些跨国公司在其本国的公司管理守则中,几乎全部都有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且有非常严格的配套管理措施。但这些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绝大多数没有这样的规定。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一点使我国长期缺失的用人单位在防范性骚扰方面的义务凸现出来。
“用人单位首先有义务告知员工哪些行为是性骚扰;其次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和途径,一旦员工遭遇到性骚扰,可以寻求有效的举报途径以及保护。另外,还应建立相关的处罚措施。”省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说,“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职责,对防范职场性骚扰将会起到积极的效果。”
(编辑:Ji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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