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性骚扰,男人一样要说不!
男人会不会被诬告?
据悉,一般女性对自己的性控制能力较强,而男性在这方面相对较弱,尤其是年轻人和没有太多性经验的男人,很容易因为诱惑进入激情状态,性骚扰对他们比较容易奏效。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过程中,已有部分专家提出立法的时候应该考虑如何规定举证的责任,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一方也应该有责任举证。这跟若干年前曾有人指出在举证时可实行举证倒置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所谓举证倒置,即由被控方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在现代法制社会里,常常有人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打击报复别人,上诉也有可能成为一种手段。众所周知,性骚扰案件最大的困扰就是取证不便,因为性骚扰一般发生在不公开的私密的情况下,很多都是两个人单独相处的时候,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受害方难以拿出证据,被控方同样有着如此的艰难,如果哪一天有不法分子钻了这样一个漏洞,他就笃定你在被起诉后出示不了证据,哪怕法律最后给了你一个公正,你也因为牵涉到这样隐私而敏感的案件遭受周围人的白眼,声败名裂只是一刹那的事情。
法律,不能剑走偏锋
法学院的教授指出,在两性关系的范畴里,男人和女人在许多地方是一样的,当男人受到性骚扰的时候,同样会不快乐,会很难受,会留下心理阴影。并不因为男人是强者,或者男人被认为更“好色”,就决定了男人喜欢被性骚扰。
可我们的法律却偏偏将性骚扰列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难道就因为目前反响强烈的几个性骚扰案件的受害人都是女性吗?难道因为男性在此方面确实地不需要确切可行的保护吗?
许多接受采访的市民都表示赞同将性骚扰纳入法律,但相当多的市民认为性骚扰不仅是针对女性,男性有时也遭遇性骚扰,所以不应该只将惩治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如此,确有忽略男性之嫌疑,也无法体现我国法律一直以来的公平精神。
男人也要大声说“不”!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中也有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刑法》中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些针对保护女性的法律条规,对于男性也同样适合。
对于性骚扰者,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当你的尊严和权利被别人侵犯或者剥夺的时候,一定要勇敢地去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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